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 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 、操作、檢查、保養、記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