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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
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
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核發、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設置
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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