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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
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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