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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運作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
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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