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38671人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
及水質標準。
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為之。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