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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
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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