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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
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
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
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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