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 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 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 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