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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
防制之有關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抽驗使用中汽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經研判其無法符合移
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者,應責令製造者
或進口商將已出售之汽車限期召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者,應停止其製造
、進口及銷售。
汽車召回改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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