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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考古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
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
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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