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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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