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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
提出。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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