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81197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
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
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補助總金額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
監督。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
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採購,其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補
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有第一項之情形者
,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占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法規名稱: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漁會經費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其標準由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按年依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標準繳納之。但下級漁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二十提繳上級
    漁會。
三、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運用辦法,應經會員 (
    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案。
四、漁業改進推廣經費:限用於漁業指導及改良,按年或按漁期由漁船主
    、魚塭主繳納。但設有專用漁業權之漁會,得向入漁會員收繳。其收
    費標準及辦法,應經會員 (代表) 大會通過,報由主管機關核准。
五、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
    百分之四以上,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經費。
六、事業盈餘提撥款:依漁會事業損益決算辦理。
七、政府補助費:在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漁會事業補助費。
八、其他收入。
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
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