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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漁會經費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其標準由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按年依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標準繳納之。但下級漁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二十提繳上級
    漁會。
三、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運用辦法,應經會員 (
    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案。
四、漁業改進推廣經費:限用於漁業指導及改良,按年或按漁期由漁船主
    、魚塭主繳納。但設有專用漁業權之漁會,得向入漁會員收繳。其收
    費標準及辦法,應經會員 (代表) 大會通過,報由主管機關核准。
五、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
    百分之四以上,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經費。
六、事業盈餘提撥款:依漁會事業損益決算辦理。
七、政府補助費:在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漁會事業補助費。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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