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育水產資源,主管機關得指定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設置,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或由縣 (市) 主 管機關提具該保育區之管理計畫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涉 及二省 (市) 以上者,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保育區之管理,應由管轄該保育區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負責。但 該水域跨越二縣 (市) 、二省 (市) 以上,或管轄不明時,由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機關管理之。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