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私立殯葬設施或受託經營公立殯葬設施,應備具相關文件經該殯葬設 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依前項經許可經營殯葬設施後,其無經營事實或停止營業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應備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殯葬禮儀服務業得委託公司、商業代為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殯葬設施 經營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亦同。 殯葬服務業應備具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 營業處所及依前項受委託之公司、商業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受委託之公司、商業異動時,亦同。 前項應公開資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