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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
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
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
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
、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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