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前條第二項 規定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僱用人、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 ,對他人為性騷擾,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規定於政府機關(構)、部隊不適用之。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調解得視案件情形為必要之調查及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