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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
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
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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