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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
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
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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