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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
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
一、救濟金之給付。
二、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
三、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前項委託,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
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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