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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
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精神照護機構因照護、訓練需要,安排病人提供服務者,機構應給予病人
適當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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