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 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 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