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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
員若干人。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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