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54249人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
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