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