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 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 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