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39179人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費用,包
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
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但照價
收買之土地,已由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補償之改良土地費
用及工程受益費不包括在內。
依前項規定減除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之土
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