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64926人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
記。
汽車過戶登記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向公路監理
機關申請,並應繳驗下列證件。
一、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二、行車執照。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過戶登記,換發新行
車執照。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
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其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
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