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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
、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登記機關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
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或
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而申請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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