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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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