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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醫師證書、中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者,應填具申 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 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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