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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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