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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
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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