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54757人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信託以契約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之。
信託財產依第一百二十五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
託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
前項登記,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
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
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