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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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