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 證。
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 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 承兌匯票。 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 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 而經其承兌者,亦同。 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