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57951人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
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
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
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
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
    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
    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
    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
    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
    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
    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
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
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
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
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