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56994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
章之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