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