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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
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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