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43586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