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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
    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
    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
    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
    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
    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
    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
    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
    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赴香港或澳
    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
    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
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
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役男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申請出境就學者,其就讀學歷及就學最
高年齡之限制,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
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
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
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
    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
    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
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
    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
    間證明者。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
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國外繼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學原因消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
男,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
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
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
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
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
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
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
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
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
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
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
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審核通過參與中央政府機關專案計畫之役男,經核准出境,未能如期完成
專案計畫返國須延期者,應由專案計畫機關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
限累計最長不得逾三年,並不得逾年滿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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