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 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