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防治之政策宣示及規章。 二、性騷擾事件之協調及處理。 三、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四、行為人處罰規定。 五、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本法第八條所定教育訓練之內容如下: 一、機構所屬員工: (一)性別平等知能。 (二)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三)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四)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二、機構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 (二)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三)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五)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前項參加教育訓練之人員,機構應給予公差假,及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