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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
    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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