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66844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