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 達於他造。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 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刪除)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災區之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 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 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