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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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