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