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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
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
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
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
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
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
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
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
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
    訴訟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
    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力所及。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十一、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
      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除第二項以外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前三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裁判書理由得僅記載要領,且得以原告書狀、筆錄或其
他文書作為附件。
行政法院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者,得各處原告、代表人或
管理人、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處罰應與本案訴訟合併裁定之。裁定內應記載受處罰人供相當金額之
擔保後,得停止執行。
原告對於本案訴訟之裁定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
第一項及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於聲請或聲明事件準用之。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
囑託外交部為之。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行政法院應保存
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
法規名稱: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        訴住│臺│新│基│桃│新│新│苗│臺│臺│彰│南│雲│
│        願居│北│北│隆│園│竹│竹│栗│中│中│化│投│林│
│        人地│市│市│市│市│縣│市│縣│市│市│縣│縣│縣│
│    在期    │  │  │  │  │  │  │  │︵│︵│  │  │  │
│    途間    │  │  │  │  │  │  │  │一│二│  │  │  │
│訴所        │  │  │  │  │  │  │  │︶│︶│  │  │  │
│願在        │  │  │  │  │  │  │  │  │  │  │  │  │
│機地        │  │  │  │  │  │  │  │  │  │  │  │  │
│關          │  │  │  │  │  │  │  │  │  │  │  │  │
├──────┼─┼─┼─┼─┼─┼─┼─┼─┼─┼─┼─┼─┤    
│臺北市      │○│二│二│三│四│四│四│四│四│五│四│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      │二│○│二│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基隆市      │二│二│○│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      │三│三│三│○│三│三│三│四│四│三│四│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新竹縣      │四│四│四│三│○│二│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新竹市      │四│四│四│三│二│○│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苗栗縣      │四│四│四│三│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中市(一)│四│五│五│四│五│五│五│○│三│五│六│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中市(二)│四│五│五│四│五│五│五│三│○│五│六│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彰化縣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南投縣      │四│五│五│四│五│五│五│六│六│五│○│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雲林縣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嘉義縣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嘉義市      │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一)│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二)│五│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一)│五│六│六│六│五│五│五│五│四│四│四│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二)│六│六│六│五│六│六│六│七│七│六│七│六│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      │六│六│六│五│六│六│六│七│七│六│七│六│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宜蘭縣      │四│四│四│三│四│四│四│五│五│四│五│四│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花蓮縣      │六│五│五│四│五│五│五│六│六│五│六│五│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臺東縣      │七│六│六│五│六│六│六│七│七│六│七│六│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  │  │  │  │  │  │  │  │  │  │
├──────┼─┼─┼─┼─┼─┼─┼─┼─┼─┼─┼─┼─┤
│澎湖縣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金門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連江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訴住│嘉│嘉│臺│臺│高│高│屏│宜│花│臺│澎│金│
│        願居│義│義│南│南│雄│雄│東│蘭│蓮│東│湖│門│
│        人地│縣│市│市│市│市│市│縣│縣│縣│縣│縣│縣│
│    在期    │  │  │︵│︵│︵│︵│  │  │  │  │  │  │
│    途間    │  │  │一│二│一│二│  │  │  │  │  │  │
│訴所        │  │  │︶│︶│︶│︶│  │  │  │  │  │  │
│願在        │  │  │  │  │  │  │  │  │  │  │  │  │
│機地        │  │  │  │  │  │  │  │  │  │  │  │  │
│關          │  │  │  │  │  │  │  │  │  │  │  │  │
├──────┼─┼─┼─┼─┼─┼─┼─┼─┼─┼─┼─┼─┤
│臺北市      │五│五│五│五│五│六│六│四│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新北市      │四│四│四│四│六│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基隆市      │四│四│四│四│六│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桃園市      │三│三│三│三│六│五│五│三│四│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新竹縣      │四│四│四│四│五│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新竹市      │四│四│四│四│五│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苗栗縣      │四│四│四│四│五│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中市(一)│五│五│五│五│五│七│七│五│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中市(二)│五│五│五│五│四│七│七│五│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彰化縣      │四│四│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南投縣      │五│五│五│五│四│七│七│五│六│七│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雲林縣      │四│四│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嘉義縣      │○│二│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嘉義市      │二│○│四│四│四│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南市(一)│四│四│○│二│三│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南市(二)│四│四│二│○│二│六│六│四│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高雄市(一)│四│四│三│二│○│二│三│七│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高雄市(二)│六│六│六│六│二│○│四│七│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屏東縣      │六│六│六│六│三│四│○│七│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宜蘭縣      │四│四│四│四│七│七│七│○│五│六│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花蓮縣      │五│五│五│五│六│六│六│五│○│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臺東縣      │六│六│六│六│五│五│五│六│五│○│二│三│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十│十│
│            │  │  │  │  │  │  │  │  │  │  │日│日│
├──────┼─┼─┼─┼─┼─┼─┼─┼─┼─┼─┼─┼─┤
│澎湖縣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日│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日│
├──────┼─┼─┼─┼─┼─┼─┼─┼─┼─┼─┼─┼─┤
│金門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日│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連江縣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            │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十│
│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
┌──────┬─┬──┬─┐
│        訴住│連│高東│金│
│        願居│江│雄沙│門│
│        人地│縣│市島│縣│
│    在期    │  │政、│管│
│    途間    │  │府太│轄│
│訴所        │  │代平│烏│
│願在        │  │管島│坵│
│機地        │  │    │鄉│
│關          │  │    │  │
├──────┼─┼──┼─┤
│臺北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新北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基隆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桃園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新竹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新竹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苗栗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中市(一)│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中市(二)│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彰化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南投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雲林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嘉義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嘉義市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南市(一)│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南市(二)│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高雄市(一)│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高雄市(二)│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屏東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宜蘭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花蓮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臺東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澎湖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金門縣      │三│三  │三│
│            │十│十  │十│
│            │日│日  │日│
├──────┼─┼──┼─┤
│連江縣      │○│三  │三│
│            │日│十  │十│
│            │  │日  │日│
└──────┴─┴──┴─┘
┌─┬────────────────────────────┐
│備│1.臺中市(一)指行政區域:豐原區、大里區、太平區、東勢區│
│註│  、大甲區、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
│  │  區、大雅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烏日區、大│
│  │  肚區、龍井區、霧峰區、和平區。                        │
│  │2.臺中市(二)指行政區域:中區、東區、西區、南區、北區、│
│  │  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                              │
│  │3.臺南市(一)指行政區域:新營區、永康區、鹽水區、白河區│
│  │  、麻豆區、佳里區、新化區、善化區、學甲區、柳營區、後壁│
│  │  區、東山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西港區、七│
│  │  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
│  │  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
│  │  。                                                    │
│  │4.臺南市(二)指行政區域: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區、安南│
│  │  區、安平區。                                          │
│  │5.高雄市(一)指行政區域: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
│  │  、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
│  │  區。                                                  │
│  │6.高雄市(二)指行政區域: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
│  │  、仁武區、大社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
│  │  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彌陀區、永安區、梓│
│  │  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
│  │  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
└─┴────────────────────────────┘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
    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
    ,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
    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
    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
    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
    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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